(一)指导全县各级妇联依据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定、决议,开展妇女儿童工作,联系团体会员,并给予业务指导。 (二)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妇女“双学双比”活动、城镇妇女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和“五好文明家庭”创建活动。 (三)教育、引导广大妇女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。宣传妇女典型,开展女性成才研讨,实施女性素质工程,促进妇女人才成长,全面提高妇女素质。 (四)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,调查研究妇女、儿童问题,为县委、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,提出建议。动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促进妇女参政议政。贯彻实施省政府制定的《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》和《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》,并组织实施。 (五)加强城乡基层妇女组织建设,扩大组织网络,拓宽工作领域。 (六)引进妇女技能培训、女童入学、家庭教育、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。 (七)负责与社会各界各族妇女的联络,与民主党派、工商联和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。 (八)承办县委、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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